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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刊文评“唯一守规则的司机惨死”:应纠偏,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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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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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规矩的人死了”不能成为我们评判某个事情、案件的出发点,但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醒,守规矩的人不该成为一种“稀缺品”,更不该成为“牺牲品”。

10月17日晚,在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被拉石头的大卡车压扁,出租车司机当场死亡。现场的视频中,一共先后出现四辆车,第一辆大货车冲闯红灯,第二辆出租车停下来等灯,第三辆小轿车实线并道停在旁边车道,第四辆肇事的大卡车看来想闯红灯,根本没有刹车动作,被实线并道的小车晃了一下,发生侧翻。于是,有媒体使用了这样的标题——《四辆车中唯一守规则的出租车司机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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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的事故现场。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说,这样一个标题,夺人眼球。如果媒体使用“通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出租车司机死亡”之类的标题,恐怕不会收到现在这“3.7万+”的评论。然而这些评论都是什么呢——“并线反而无事,守规不得好死,现实活生生上了一堂三观课!”“遵守交通规则遭受报应了?勇闯黄红灯的逍遥快乐了?”不知道这是否是媒体想要的效果?

具体到此番个案,惨死的确实是一个守规矩的司机。但因此便得出“守法没有好下场”“好人没好报”之类的结论,未免偏激。

首先,守规矩的人确实死了,但是谁造成的呢?是不守规矩的违法者造成的。如果不是不守规矩的人“齐心协力”破坏交通秩序,守规矩的人怎么会死?如果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按线行驶、听从信号指挥、正确使用“灯语”、不抢一分半秒,怎么会有人惨死?这恰恰说明了不守规的可怕,守规矩的重要。

其次,不守规矩的人也绝不会逍遥快活,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法治社会虽然不能满足一些人对违法害人性命者“杀之而后快”的“朴素”愿望,但也绝不会轻纵任何一个“害人性命”之人。我们应该相信司法机关会充分考虑施害人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依法作出处罚。

再有,我们不妨想一想,渲染这种“守法没有好下场”的情绪,会有什么后果?越来越多的人对守法产生怀疑,进而可能对法律失去信心。你不守法我也不守法,大家一起到马路上“玩儿命”,你闯红灯我横穿马路,你醉驾我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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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发生多少案件,死人的、受伤的,蓄谋已久的、纯属意外的,还有存心报复社会的——孕妇好好过着马路,就被酒驾的人撞死了,一尸两命;情侣悠闲地在商圈逛街,不知道哪儿跑出来个“大叔”,挥刀乱刺,情侣一死一伤;年轻小伙,发现命案现场之后挺有责任感地报个警,就成了“头号嫌疑人”“阶下囚”甚至被执行死刑……这些被撞、被杀、被冤枉之人,哪一个不是在为其他人的违法行为埋单?

说到底,让守法者、无辜者为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守法者流血又流泪,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常态,也不应是法治社会的常态。“守规矩的人死了”不能成为我们评判某个事情、案件的出发点,但“守规矩的人死了”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醒,守规矩的人不该成为一种“稀缺品”“牺牲品”。

通过立法、立规矩,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普法,让更多人懂法,自觉守法;用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惩罚违法犯罪,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法的权威,才是法治社会的良性循环。如果违法者“包围”了守法者,甚至守法者一再为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其实是在警示,法律法规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疏漏;一些人对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认识、理解还存在偏差,而相关部门、人员应该致力于及时纠偏,让法治回到保护守法,惩治、震慑违法的轨道上来。 (原题为《守规矩的人不该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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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该好好辩驳一下那些乱说话的人。标题应该写不守交通规则,害死无辜出租车司机。什么是唯一守规矩的死了?就是误导诱导不明周理的读者。对这种乱说话的人应该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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