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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蜘蛛

读《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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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蜘蛛 于 2015-4-13 17:06 编辑

关于管辖的规定,民诉法共25条,包括执行管辖和涉外诉讼管辖。2015年1月30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2条,不包括执行管辖的解释规定。

民事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前所述。司法解释的关于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15年司法解释-1、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蜘蛛 于 2015-4-16 15:34 编辑

把管辖部分放一放,先读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上两条规定表明提起再审的主体可以是各级法院院长、最高院和上级法院、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受理再审的法院是各级法院对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应当注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包括裁定书。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内容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有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就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书的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蜘蛛 于 2015-4-16 15:29 编辑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本条规定是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的必须符合的条件,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该条规定表明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案件,不得再审。问题是,离婚的案件有财产分割内容,对财产分割部分认为有错误怎么办?是否也不得申请再审呢?对这个问题,2015年民诉法解释有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应当注意,本条规定只表明对判决书中涉及财产的问题的再审,不包括对调解书中的财产内容的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蜘蛛 于 2015-4-24 08:46 编辑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本条2015年司法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规定:1、对新证据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内涵。在再审程序中新证据根据2001年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规定,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比较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发现二者并不矛盾,2015年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决定更为宽泛,更利于具体适用。并且2015年司法解释对条文中的“客观原因”要求申请人加以说明,如果理由不成立,应认定为逾期举证,不予采纳该新证据。2、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很具体: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2015年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各项规定可以说是逐条加以解释,没发现有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释。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以上两条规定是申请再审的基本流程和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提交申请书--(收到后五日内)送达申请书--(十五日内提书面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非必须)--(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经审查会发生两种法律后果1、裁定再审。2、驳回再审。应当注意:再审审查并非庭审,和庭审完全不同。可以说再审审查主要书面审,审查书面材料。经审查后,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除根据一百九十九条提出的申请的案件外),最高院和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基层法院不审理再审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是提起再审申请的期间,这两天规定应当是不变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同,没有中止中断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06: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发表于 2015-4-21 08: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勤奋耕耘!

点评

我太懒了,玩够了才想起来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23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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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美范 发表于 2015-4-21 08:28
勤奋耕耘!

我太懒了,玩够了才想起来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手机编辑了一段,不小心全丢了。没关系啊,再重新来,可以再多学一遍。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条结合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是确定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再审虽然也是按照一审、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但是负责再审的法院和普通的一审、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完全不同,这是再审和一审、二审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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