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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蜘蛛

读《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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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丢了{:soso_e11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根据本条,经抗诉再审的案件可能由第一审法院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5: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0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蜘蛛 于 2015-5-12 05:47 编辑

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就做了以上16条规定,但15年民诉法解释则有52条。加上其他司法解释,可以说已经不能再详尽了。只是奇怪,为什么民诉法不修改的详细点儿,司法解释是不也算是一种判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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